《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这个行政法规,它是依据国务院令第555号来发布的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在2009年4月30日这一天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开始施行。后来到了2021年, 国家对于生育政策做出了重大的调整, 同时开展后续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
在这样的背景下, 该条例里面涉及到的收取社会抚养费以及要求限期进行生育等带有明显限制性质的条款, 现在已经停止执行了。因为上述情况的存在, 所以这个条例的整体也就进入了等待废止或者是已经失效的相关程序之中。
这篇文章会把历史那个是怎么一步步发展过来的, 这个事最核心的几项规定都有哪几条, 还有现在实际上是怎么用的这样三个方面, 给大家讲清楚是什么意思, 提供给那些在基层干活儿的人以及研究政策的人看一看。
条例基本信息
这部条例, 是由国务院来搞的。它总共有20条的内容。主要做的事情, 是把流动人口搞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责给搞清楚了。还有信息共享, 也把服务措施, 包括法律责任, 全部都定好了。适用的人是谁?
是那些离开了自己户籍所在的县、市、区, 跑到其他地方去生孩子或者住在一起的育龄夫妻。这里头确立了一种东西。这叫双轨责任机制。什么意思, 就是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一起管。在当时来看, 这就是流动人口管计划生育的核心行政法规。
核心条款释义
1. 管理职责(第3—5条), 这个内容是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这些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它们在一起进行协同所对应的职责, 给说清楚了,然后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是现居所在地来承担日常管理这一部分事务, 户籍所在地负责把相关的政策给落实下去, 并且要把奖励优待这些事情处理好。
2. 信息共享(第6—9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现居住地要把生育情况、避孕节育情况这些信息定期反馈给户籍地, 户籍地要拿着这些信息去落实相关的待遇。
3. 服务措施(第10—16条): 现居住地, 应当为流动人口, 免费, 提供避孕节育技术。这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还应该提供孕产期保健等服务。这些服务, 不得违规收费。
4. 法律责任(第17—20条): 原规定里的那些条款, 比如对违规生育去征收社会抚养费, 比如针对那些拒不配合管理工作的人给予行政处罚什么的。这些条款现在已经失效了。为什么失效了呢? 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了。第二个原因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完成修订了。
与现行政策的关系
在2021年8月进行了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确立了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同时全面取消了社会抚养费以及那些和生育挂钩的行政限制措施。随后国务院开展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 和这部法律不相一致的计生类条款被逐步废止。
目前的流动人口事务管理已经并入了各省市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地方性法规之中, 其侧重点在于居住登记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不再以生育限制为核心内容了。
实务要点
对于当下的基层经办人员而言, 在去处理流动人口事务的那个工作时候, 必须得依据现在还在执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那些属于地方属性的、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他们重点的工作方向, 是要做好居住登记这一项事情, 同时还要做好生育登记这一项事情。
做这个生育登记的时候, 必须要遵循自愿的那个原则。另外呢, 还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里面包括了对孕产期妇女的保健工作以及儿童免疫接种这两部分内容的均等化供给操作。原来那个条例里面所提到的包含有计生管理字样的一些操作性条款。
这些东西现在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了。所以, 任何类型的机构都绝对不可以再拿着给计生工作命名的这个借口, 来对流动人口的生育行为设置各种限制条件, 也不可以收取相关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