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核心标准与最新政策依据
本方案依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暨部、民政部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之最新规范性文件精神设定, 核心目标为达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并再精细化, 保证各项管理技法合法合规。
1. 被管理对象的界分设定: 指离开户籍登记所归属地境域, 在各类城镇与村镇、乃至城市中, 参与劳作、吸纳学识、前往就医、探访亲友等差务与诸般行径的非本籍户口长期留驻客民群体。
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为本、先为先之道、统筹之与管同、协作互共享享”, 实现“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双向服务联动式, 杜绝那种单纯式管控导向态势, 强化上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不断。
3. 法定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基础执行单元, 承担信息采集、核查以及基础服务提供的工作。
二、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动态核查标准流程
依据“数据赋能、精准服务”这一要求, 执定下述这些信息采集以及核查相关标准路径:
1. 信息采集规范:
采集渠道: 是通过入户走访、居住地物业报送、用人单位申报以及自助申报平台——诸如全国流动人口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的多渠道采集。
这一项核心要求必须包含填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具体户籍地、当前现居住地、实时就业状况、直接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关联的详细家庭成员信息。
时效要求: 新流入到达居住地要申报, 申报需在3日内;有居住信息发生变更, 或者有就业状态实现变化, 信息更新须在1个月内要完成。
2. 动态核查机制:
建立“日报告、周研判、月通报”的异常数据预警机制。
对长期未进行信息更新、多次变更居住的人员实施重点核查, 核查方式套用电话回访与实地走访相互结合模式, 核查记录务须留有以供查阅的相关资料。
数据清洗标准: 剔除重复记录, 核实身份证符合逻辑类错误数据的各项环节, 确保对应数据库准确率稳步抵达98%以上并持续维系达标状态。
三、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地执行标准
落实国家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全部人口覆盖的要求, 执行如下强制性服务规范标准:
1. 居住登记证明签发:
办理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办理时限: 在具备居住地稳定住所、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等条件后, 提交申请且核验通过以后, 须在十五日以内签发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居住证标准, 实现全国范围内跨行政区域互认共享, 异地互认禁止设置歧视性落户限制或办理?
2. 随迁子女教育服务:
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 依据“两为主”原则, 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关内容, 被统筹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之中。
保障具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建立学位预警机制, 保障学位供给平衡。
3. 医疗卫生与公共卫生:
流动人员在常住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对待, 当中包含的如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无差别覆盖。
建立流动人口健康档案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案,实现电子健康档案跨地区流转与共享。
4. 基本医疗保障:
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跨省直接结算, 支持流动人员在参保地或者就医地直接结算基本医疗费用。
四、 权益维护与合法权益保护标准措施
1. 合法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同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落实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享有免费婚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指导的这项权利。
2. 法律援助与权益维护:
建立流动人口权益维护联动机制, 对因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着的流动人口, 司法行政部门去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开展反就业歧视专项行动, 禁止在就业、住房、社会救助等方面, 对流动人口设置和户籍相挂钩的歧视性门槛。
五、 部门协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行规范
1. 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人社、住建、卫健、教育几类部门须完全打破跨系统的信息孤岛, 建立起真正让流动人口相关数据实时互通共联共享的统一专属机制。
数据流转涵盖的数据类型包括: 归集的类别, 该类别数据涵盖各类基础身份信;归集的人社类别, 该类别数据涵盖社医保各类缴纳各类记录;归集的住建类别, 该类别数据涵盖房屋各类租赁备案信息;归集的卫健类别, 该类别数据涵盖各类健康档案信息…
数据交互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 个人隐私信息严禁泄露安全标准。
2. 基层网格化管理配置:
推动落实“网格化+信息化”的管理运行模式工作, 划定划分基础网格, 配置配备专职专职网格员。
网格员必须使用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移动终端开展数据采集与核查工作, 保证数据的接入端口统一、各项执行标准统一。
六、 考核指标与监督评价体系
为确保上述方案执行到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案,设定以下量化考核指标:
1. 重点抽查流动人口信息的数据采集准确率, 抽查数据的准确率不得低于95%。
2. 服务覆盖率: 基本公共服务应享应享尽享率达90%以上。
3. 居住证办理及时率: 满足申领要求的人员其对应的十五日内办结几率务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4. 投诉处理满意度: 流动人口针对服务管理工作开展的投诉处理及满意度回访, 满意率需维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5. 责任追究: 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数据造假、歧视性执法或向他人泄露隐私等相关系列行为的, 依据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依规精准追究各岗位责任人各自应负的具体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履职, 由对应主管部门负责解疑与管束规鉴。各属地单位须融汇本方案要求, 在整整三十个工作时段内订定施行细则并予以上报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