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最坑的地方,90%财务第一步就踩雷

合同能源管理,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EPC模式, 它在会计处理方面面临的核心难题, 其实并不是在于那些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而是难在第一步的定性工作, 也就是要明确说清楚这个项目到底是属于所谓的能源管理服务, 还是仅仅属于附带了安装设备的销售服务这件事。

如果这第一次定性定错了, 就会导致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点出现错误的判断, 会导致对资产归谁来所有这个归属问题出现错误的判断, 会让增值税应该按多少税率来征收这个问题产生误判, 还会使得企业所得税中各项费用的扣除方式也发生全面性的错误判断。

以下的处理办法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并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0年第25号公告来给出的, 这算是一个标准的处理路径。

合同能源管理两种模式的定性

1. 关于节能效益分享型, ESCO负责投资设立相关设备, 然后由用能方按照节约下来的能源的比例去分享相关的效益。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属于ESCO所拥有。等到这个期限结束之后, ESCO会把设备无偿地转赠给用能方, 或者是以很低廉的价格让用能方购买到这些设备。

2. 能源费用托管型这种方式, 是指用能方出钱支付能源费用, 而ESCO负责去做节能改造, 并且从中获得托管收益相关的内容, 至于设备的产权归属问题, 从开始那一刻起, 设备的所有权就直接归给用能方。

关键的定性问题在于查看合同里有没有把设备主要的一些风险和报酬给转移掉。如果是在合同的期限之内, 这些风险和报酬都是归那个能源服务公司所有的, 那么就要按照服务加上资产转让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进行处理。

如果是从一开始这些风险和报酬就是归用能方所拥有的那种情况的话, 那就应该按照设备销售加安装服务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ESCO(能源服务提供方)会计处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

设备采购和建造的阶段里头, 借方记账在建工程或者合同履约成本, 贷方记账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等到那个东西达到了预定可以使用的状态以后啊, 借方记账投资性房地产或者长期待摊费用, 贷方记账在建工程。

在效益分享期内需要去确认相关的收入, 这个时候要按照实际的能源费用节省效果乘以约定的分享比例来分期确认具体的金额, 在做会计处理的时候应该先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接着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与此同时还要把对应的成本给结转掉。

至于收入的确认依据呢是基于效益计量的周期, 这个周期通常情况下是一个月, 而且采用的是总体法来进行核算。

到了合同规定的时间之后, 如果要把设备转让出去, 就得把收到的银行存款记到借方去, 然后把固定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记到贷方去, 最后再根据差额部分来调整资产处置损益这个科目;如果是无偿地把设备转让出去的话, 那就要把营业外支出记在借方, 同时把固定资产记在贷方。

在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中, 当设备完成交付之后, 其相关收入是按照销售商品的形式来处理的, 既可以确认一次性收入, 也可以分期来确认收入。而对于其中的托管服务部分, 则是依据时间段来确认所对应的服务收入。

用能方(业主)会计处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合同约定的那个有效期间里, 咱们这边是不去确认什么设备资产这个东西的, 因为这个东西的权利是属于ESCO公司的那一种状态, 然后呢, 你那个支付给对方的效益分成部分, 是直接往"管理费用或者是制造费用下面细分出来的能源费"这个科目里面去计的, 所以说具体的会计分录操作就是, 把借方的记录放在管理费或者制造费用这两个地方, 然后把贷方的记录放在银行存款这个地方。

当合同到期时, 如果需要取得该设备, 就应当根据公允价值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来进行入账处理, 具体的账务操作是, 在借方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加, 同时在贷方记录银行存款的减少;要是属于无偿取得的这种情况, 并且设备的公允价值大于零, 那么就要在借方登记固定资产, 而在贷方登记营业外收入。

在这种被称为能源费用托管型的模式下, 设备从最初开始就归用能方所有, 会计处理时, 借方科目记为固定资产, 贷方科目记为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 并且按规定的年限来计提折旧, 而ESCO公司的安装调试费则被计入设备的成本之中或者长期待摊费用里面。

税务处理要点

对于增值税这个问题, 如果是节能效益分享型的服务的话, 它是适用6%的税率, 因为这个被归类在现代服务里面, 可是如果涉及到设备转让的部分, 那就得另外适用13%的税率, 这是属于有形动产销售的范畴, 而在能源费用托管型的情况中, 设备部分销售也是按照13%来计算, 至于其中的服务部分, 则是采用6%, 这些具体的依据, 就是财税〔2016〕36号这个文件。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ESCO方所获得的所得, 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这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的规定;而用能方在取得设备之后, 是按照税法规定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 另外, 效益分成支出也是凭借合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

ESCO在进行发票开具的操作的时候, 需要分别来开具两种不同的发票, 第一种叫做“节能技术服务费”, 其对应的税率是6%, 第二种叫做“设备销售”, 其对应的税率是13%, 并且在这过程中, ESCO是绝对不允许将这两种发票进行混开的。

高频易错点

1. 本来是把节能效益分享这种合作方式, 错误地按照设备租赁来进行账务处理的, 结果连折旧的主体都给搞错了。

2. 在合同有效的期间内, 使用能源的一方把设备提前算进账本里, 并且进行了折旧的计算, 这个做法和设备的实际所有权限属的情况是不符合的。

3. 那包含了设备转让在内的好几项分成款项, 都一概按照百分之六的税率去开具发票,这么一来, 就出现了少算了销项税额的情形。

4. 期限满了以后把东西无偿给出去这个事情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大城新闻网,没有去判定它是不是应该被当作销售来看待, 就这么干漏掉了针对增值税方面的处理办法这一块内容。

刚才提到的那些内容, 是基于准则还有税法框架里面得出的比较标准的处理办法和路径。具体的项目应该怎么办, 需要把合同里的条款拿出来一个一个地核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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