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经可以明确, 能源基本法研究里面的那个核心问题在哪里, 其实就是说, 中国的能源法律这个系统里面是非常需要一部像是母亲一样的根本法律的, 这种法律的级别是很高的, 叫做母法级别的, 它要把现在那些各个单独的能源方面的法律规定都管起来, 让它们有一个统一的统领的作用, 就是为了给能源的安全供应这件事, 还有绿色低碳的转型过程能源基本法研究,以及市场化的改革工作, 提供出一个从最高层面设计出来的制度上的框架结构。
现在的情况是, 因为《能源法》这一部法律还没有正式出台, 所以在能源这个领域里头, 出现了法律层级比较碎片化的一个问题, 同时还存在制度供给赶不上改革实践的脚步这样的情况, 这就构成了结构上的短板。
正因为有这么一些问题, 关于能源基本法的研究就变成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这个课题横跨了法学、能源经济学以及公共政策研究这几个方向。
从立法必要性的角度来看, 有关能源基本法的研究之所以具有紧迫性, 是因为它体现在三个维度里了。首先是制度统一这一维度。当下的能源法律, 散布在包括《电力法》还有《煤炭法》, 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在内的十多部单行法律里面。
因为没有上位法的统摄和统领, 就会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九龙治水”这种问题变得特别突出。其次是转型适配这一维度。在“双碳”目标这个大背景下, 新能源行业、氢能领域、储能技术等等新的业态发展得特别快, 一下子涌现出了很多花样。
可是现在手里拿着的那些法律框架, 根本没法把这些都管得明明白白, 起不到什么有效的覆盖作用。所以说, 特别需要一部基本法来把那些原则性的制度给确立下来。再有一个维度就是安全统筹这边儿的情况。能源安全这东西, 现在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的核心要素这样一个高度, 非常关键。
所以必须得用基本法的这个形式, 把“安全优先”以及“统筹发展”作为制度的底线给它固定住, 这是跑不掉的铁律。
在立法框架的设计方面, 关于能源基本法的研究工作应当聚焦到这几个核心的制度层面去。
第一个要点是, 要确立能源的基本制度, 把对于能源的开发以及利用、供应的保障、安全与应急管理能源基本法研究青岛高世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还有节能和降碳这些方面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及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都明确清楚;第二个要点是, 要构建起能源市场的制度, 通过规范能源的交易行为、价格的制定过程以及有序的竞争环境, 从而为让市场机制在配置能源资源的过程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三个要点是, 要设立一种专门针对能源转型的制度, 旨在将碳达峰和碳中和这两个重大目标正式纳入到法定的推进路径之中, 并且要把新能源逐步替代化石能源的阶段安排都做出明确的界定;第四个要点是, 要建立起能源安全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内容覆盖面是很广的, 包括战略储备的安排、来源渠道多元化的进口策略、以及对关键基础设施进行有效保护等事项;第五个要点是, 要去完善现有的能源治理体制机制, 特别是要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各自拥有的事权划分清楚, 还要把相应的监管机制给建立和完善起来。
你可以去查看一下由www.ynsdxgs.cn这个网站所发布的关于能源法学的专题资料, 同时也可以参考相关的政策文本。
现在人们关心的重点, 是研究能源基本法这一部法律, 怎么能和眼下大家正在用的那些法律法规, 好好地接上轨, 也就是怎么做到互相衔接。这部叫作能源基本法的大框架里头, 应该被摆在什么样的位置? 大家觉得, 它就应该被看作是能源这个大领域里的一部“宪章性”的法律。
这样一来, 它就会和眼下已经存在的《民法典》这部大法, 还有《环境保护法》, 以及那个叫做《可再生能源法》的法规, 一起形成一套清清楚楚、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所以, 这个基本法里面, 主要是设立一些大原则性的东西, 搭建起整体性的框架制度。
而那些具体怎么去实施、怎么操作的详细规矩, 就交给后面出台的那些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去细化分解。这样做的好处是, 可以避免因为规定得太细太杂, 从而和眼下已经存在的那些单行的法律法规, 产生冲突或者重复的问题。
在国际比较这个大范围内, 你看那个美国, 它是通过像《能源政策法》以及《能源独立与安全法》这些法律, 就组成了一个多层的能源法律矩阵的这样一个东西, 然后欧盟那边, 主要是靠那个《能源宪章条约》还有它的指令体系, 去实现跨境能源治理这样的一种做法, 所以说对于咱们中国来说, 在做这个能源基本法的这样一个研究工作的时候, 就应该是既要吸收国际方面的这样的经验, 同时也要紧紧立足于我们自己自身的这个体制特征, 去探索那种具有中国特色特征的能源基本法律模式出来。
未来的研究工作, 把重心放在立法草案的文本设计上面, 把关键制度的量化评估工作做好, 对实施的机制路径进行详细的规划, 以此让《能源法》能够真正出台, 提供那种非常扎实的学理支撑和具体的制度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