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这个说法, 其实就是说的叫FL-CEM, 它是一种复合型的能源服务方式。这种模式把合同能源管理, 也就是那个英文叫做EMC的概念, 和融资租赁这两个东西结合在一起了。
它的核心机制是这样的事情: 融资租赁公司出了钱, 买下来那些节能设备, 然后把这些设备出租给用能单位。接着呢, 用能单位要根据他们实际获得的节能收益去支付租金。这样一来, 就形成了一个财务上的闭环。
在这个闭环里面, 用能单位做到了没有初始投资, 同时大家还一起分享了节能带来的红利。这个模式在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那个关于加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及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文件里, 也就是国办发〔2010〕25号这个文档中, 被明确说是EMC主要模式其中的一个。
运作流程与资金闭环
1. ESCO这个公司和用能单位去签那个节能效益分享的合同, 把这个合同签妥了里面要把那个具体的节能数量给确定下来, 还有怎么划分分享的比例也定死, 最后还要把多长时间内有效也讲清楚。
2. 租赁公司将用于购买节能设备的花费进行支出, 这些节能设备包含高效锅炉以及余热回收装置还有变频驱动系统之类的物件, 并且关于这些设备的所有权, 是明确属于租赁公司的。
3. 用能单位会按照按月或者按季这样的方式, 去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而这些租金的来源呢, 就是实际带来的那个节能所产生的收益。
4. 在租赁期满之后, 会把这个设备进行转让, 且转让的价格会被设定成一个象征性的价格, 通常情况下是1元或者残值。
5. 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下, 能源节约所产生的效益是需要由ESCO这家公司以及用能单位这两方来进行分配的。
资金流的构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这个闭环的过程就是, 先产生节能收益。然后利用这些收益支付租金。接着租赁公司回收本金和利息。用能单位在这个全程中, 不需要出哪怕一丁点的钱。
与纯EMC模式的核心区别
融资租赁型模式带来的关键差异在于。它将资金的占用情况。从ESCO转移向了专业租赁机构。这让ESCO实现了轻资产化。同时让用能单位拿到了规范的税务凭证。
各方核心权利义务
用能单位, 可以拿到按约定比例计算的节能好处, 但是要负责把租金交给别人, 还要提供能让设备转起来的场地, 并且配合做好基础的维护工作, 除此之外, 绝对不允许私自改变这些设备的原本用途。
那个叫ESCO的人或者单位, 是要去干选择、安装、调试这些事情, 还有以后的维护, 他们要对省电量的目标负责担保, 合同到期之后要把设备交出去。
租赁公司享有设备的这种所有权, 可以按照约定去收取那些租金, 需要去承担关于残值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情况, 并且不参与对技术运维方面的管理工作。
典型适用场景
大型工业企业里的余热在回收的时候被利用了, 另外还进行了针对电机系统的改造工作,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行动里面的单次性投资金额是必须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把那种针对公共建筑并且是集中在一起的供冷以及供热系统, 给进行一下升级操作。
针对像医院还有数据中心这样的高耗能场所, 对它们的供配电系统进行改造工作。
政府节能方面的那个专项工作里面, ESCO也就是那种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手里的钱不够用, 所以需要去借用租赁这样的工具来帮助自己扩大能服务的范围。
合规要点与风险提示
1. 在构建合同结构的时候, 必须得体现出那种融资加上租赁的双重法律关系,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最后被认定为是虚假的租赁合同, 这个做法主要是参照了那个财税〔2010〕13号以及后续发布的那些公告。
2. 节能量的核算工作, 必须依据的是GB/T 2875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以及双方约定的M&V体系。
3. 租赁的利率要跟期限进行严格匹配, 并且要和节能的回收期保持对应关系,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因为租金超过了节能带来的收益, 从而让资金链出现断裂的情况发生。
4. 设备保险事宜, 还有那个残值担保的条款, 是需要在三方所签的合同里面把它给明确写清楚的, 以此来杜绝掉权责真空这种状况的发生。
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 这种方式把金融工具给引进来了, 然后就让那个节能减排的事情, 从原来那种只干一次的工程性质, 变成了能够持续的、能产生流的资产状态, 这现在就是推动工业领域还有公共部门去深入进行低碳减碳的一个主要的办法里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