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与制定目的
为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流动人员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生育法》及关联各类法规规章, 制订此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人口常住地与现居住地均不在同一县(市、区)间的流动人口且对应相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分工
(一)户籍所在地职责
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核实并了解流动人口的结婚相关还有生育相关情况而后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有关各类信息。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库,及时更新流动人口基础信息
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提供真实、准确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不得以各种名义向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
(二)现居住地职责
流动人口的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享受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优生优育指导、生殖健康检查等服务
定期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肩负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包括了信息采集统计登记、各类对应事项服务提供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专管调查事项协助。
(四)用人单位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作的流动人口, 指离开户籍位于的县(市、区), 到别的一些地区居住的人员在这其中属于户籍本地已经生育的, 到其现住的地方生育各类政策便根据现住的地方实行。
年满16周岁未达49周岁的育龄夫妻中的流动人口, 属于重点管理服务对象。
四、服务管理规定
(一)婚育信息管理
流动人口应向户籍所在地办婚育信息登记在外出前。已生育流动人口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在现居住地。
(二)避孕节育服务
现居住地应当为流动人囗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包括:
避孕节育技术咨询和指导
避孕药具发放
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三)生育服务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 能够向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马办理。
(四)信息通报制度
发现现居住地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流动人口, 应当及时把情况通报该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接到通报后, 应当依法处理该违规情况并把处理结果反馈现居住地。
五、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应当出示以下材料:
身份证
结婚证
生育证明或婚育证明
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不可向流动人口提要求要求提供不是规定范围以内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绝对不可以用所提供的证明, 材料不全为借口以此拒绝流动人口享有该社区应计生类基础服务。
六、优待与奖励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以下计划生育优待:
免费参加避孕节育手术及随访服务
免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流动的人口里登记计划生育家庭出来的子女在就学、找工作等范畴享用跟暂住地居民相一致的待遇。
七、监督检查
县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须要强化务工流动人员的生育计划服务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觉察问题趁早整改纠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里头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举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都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准时接待举报并依规处置。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情形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服务的流动人口, 由现居住地责令改正, 已享受的服务不予补偿。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这天起全面施行了。各地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相关细则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范性文件
本文依据国家最新政策法规整理,具体执行以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