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协同职责主要由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人社等层级承担, 核心法定依据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二〇〇九年施行、现行有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从法定主体、具体职责、协作机制三方面明确官方履职对应要求。
一、法定管理主体及核心职责
1.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办法, 统筹户籍地和现居地的信息相互连通、政策相互衔接。
监督指导乡镇(街道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免费技术服务提供等事项, 建立全省(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实现数据动态共享。
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对基层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肩负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任务职责承担于最前一线主体任务责任, 配置设置全职工作者或兼职参与管理员相关人员, 责职分管辖区之內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处理, 流动婚育证明资料核验检查, 免费提供避孕手段节育知识和生殖等相关健康技术服务之申请对接衔接。
建立流动人口的计生档案, 按季度, 每一季更换一次流动人群的婚恋与生育状态, 并且向县级卫健机构内的卫生健康部门, 送报表报送相关数据。
促成流动人员参与生育政策相关普及、优孕优养内容培训, 确保其享有同辖区常住者对等的惠民类生殖健康帮扶待遇。
3. 部门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住证(居住证)办理的环节里, 婚姻生育状况的信息依法采集, 并且要和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数据的实时对接, 为计生服务提供基础的人口信息支撑。
对违了反流动人口, 计生管理规定, 拒不去。配合信息, 申报的这个行为, 依《条例》第十九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实施处理。
4. 民政、人社、住建等部门
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中同步核验流动人口婚育情况;
人社部门在流动人口的就业登记、社保参保环节收集婚育信息, 助力配合好免费提供技术优惠相关政策落实。
住建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社区管理中协同开展计生政策宣传。
(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二、全流程管理职责拆解
三、常见问题及官方处理标准
流动人口拒拒绝申报婚育信息: 由乡镇(街道)管理员书面书面告知法定义务, 拒不改正整改的,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条款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整改, 并可处二百元以的元以下罚款(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免费技术服务未落实得咋样可直接向现居住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诉投诉, 相关主管部门也得须指定10天内的时限里完成核查和责成服务机构兑现补做服务动作的动作吗不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可依据来。
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管理相互推诿扯皮: 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指定的主责单位, 原则上要求为现居住地来承担日常管理服务责任, 并需承担来自户籍地的政策追溯权责(其依据为: 《条例》当中所载明并确定的第四条“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原则)。
四、权威依据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〇二一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555 号二〇〇九年度版──第四条至第十四至第二十条。
3. 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国卫人口发〔2018〕45号)
以上职责划分及操作标准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之准, 地方实施细则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各级部门履职情况纳入年度人口与发展领域绩效考核, 由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此进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