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协会章程模板:标准版本+完整条款

核心结论与标准模板前置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管理部门相关规范, 流动人口协会章程是界定协会性质、宗旨、组织架构及活动规则的根本法律文件。为确保协会合法设立, 以及规范运行, 本文提供符合民政部门备案要求的《流动人口协会章程》完整标准文本。这套特定章程涵盖总则板块、业务活动板块、组织机构板块、负责人板块、财产管理板块、附则板块等全部核心板块, 直接可作为申报依据、年检依据及日常管理指定依据。

01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XX市(区)流动人口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此团体是在此区域内留意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的专业从业者、社会团体代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发组建的区域型、专题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贯彻国家关于流动人口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政策, 维护广大流动人口的全部合法权益, 促进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的深度和谐全方位融合;开展法律援助、就业指导、生活救助等各类公益性服务;推动流动人口深入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协助当地各级政府完善流动人口多元服务体系。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或是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团体严恪遵服国家宪定、法式、规例和政治策, 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顺从社会道俗风气。

02业务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1. 收集整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建立动态数据库为生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2. 开展流动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及创业咨询服务。

3. 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及心理疏导服务;

4. 开展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帮扶以及老年流动人口关爱活动。

5. 搭建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治理、文化活动及志愿服务的平台。

6. 开展流动人口权益保护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倡导以及信息交流及。

7.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团体不得从事和其宗旨之间并无关联的各类活动也不得损害代表国家的利益损害社会层面的公共利益和诸多其他社会组织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03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添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必须具有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章程;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社会工作、法律相关领域以及人力资源等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或社会实践经验。

4. 承诺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或理事会授权的对应执行机构经过商讨予以通过了,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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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理事会或其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团体章程流动人口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提供工作所需的真实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从这个团体退会的, 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并且交回此团体的会员证以及与该会员相关的各类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面这些情形的时候, 经过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执行机构表决通过, 就予以除名:

1. 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

2. 连续两年拒交会各项团体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日常活动的。

3. 严重损害本团体声誉或利益的。

04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组织机构安排为会员全体集会,也可称作会员代表全体集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为四年, 每届至少需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 或者延期召开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执行机构)决定的, 须经允许且明确决定方可执行这类操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召开, 它它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通过方能生效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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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团体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所需开展一切工作之领导事宜: 作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之理事会, 需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完全负责到底。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事项状况。

5.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下属单位。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每年, 不得少于两次, 理事会会被召开会议;特殊情形之下, 可因会长, 召集临时会行。理事会行之会, 须出位居理事占有三分之二之上, 而使会;其决议, 须因到会理事居三分之二以上之数表决后方乃可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财务与会计资料本团体, 向会员大会负责。

2. 协助理事会为对本团体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内规章与理事会议议决事项情形予以相关监督控制。

3. 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还有其余反映本团体工作里的问题。

4.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一名, 任期四年, 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团体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之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流动人口协会章程,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当选年龄之时不超过70周岁, 身体状态良好健康, 能一直坚持持续正常开展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6. 无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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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具备要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的能力与必备又需具备的专业知识。

05财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国家给予的资助、补贴等;

2. 依法收取的会费;

3. 捐赠;

4. 利息;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从事工作活动所得的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 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使用以及工作的开展筹备, 不得在会员范围内随意进行分配划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经费, 依照民政部的相关规定施行, 请完全遵守条例规范落实各项相关款项。

第二十九条 我们本团体需配专业的会计人员,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该会计人员若需离任之前要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资产之使用须与其宗旨完全相符, 不得借任何方式任定于会员之中进行分配。本团体撤销或注销处理之后, 剩余财产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06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表决理事会通过, 须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了的章程, 上报给登记管理机关, 经过核准后生效。

07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 或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时,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还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因修改前的规定存在相关情形致使必须解散的, 须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完成注销登记的相关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清算前需成立清算组织专门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各类事宜, 清算期间本团体不可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清算结束前, 清算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报告为清算结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清算后剩余之财产, 于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监督下, 依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08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召开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而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中与法律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以法律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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