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全解:核心条款与最新执行口径

01.条例基本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由国务院第555号令发布。这条例是在2009年4月14日的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的。在通过之后, 它于2009年4月30日对外公布。然后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制定和实施这部条例的目的, 是要加强对有关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力度, 同时要保护和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并且要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实现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最新的提示说, 在二零二一年八月的时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出了修改, 这样一来, 全面实行三孩生育政策这件事就落地了, 同时也就取消了社会抚养费, 原来那些条例里面提到的限制生育的规定, 还有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那些条款, 现在已经不再执行了, 现在有效的内容就得按照修订以后的上面那部法律来决定。

02.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适用的主体, 包含的是各个机关, 还有团体, 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组织类型, 除此之外, 还包括有其他类型的组织了, 当然这里所讲的适用主体, 也把流动人口的本人给统计在内, 也就是流动人口自己。

核心的原则, 要遵循公平、公正、方便和高效, 把管理工作放在为服务对象的过程中去开展。

关于管理定位这块, 就是让那些流动人口现在住的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来管, 然后服务对象住在哪里和服务是在哪里提供的, 这两者之间要互相配合着来搞。

03.管理体制(核心条款)

条例确定了那个叫做现居住地负责管理, 然后户籍所在地协助配合的基本的管理体制机制。

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
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技术服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经费保障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日常管理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建立工作台账
村(居)民委员会 配合开展日常服务、信息采集
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 配合现居住地做好信息通报、档案移交等协同工作

对于流动人口这帮人, 大家都得自觉点去服从现在住着那个地方的管理工作还有享受到那边提供的各种服务事情。关于那个原条例实行下去以后就已经是逐渐给简化掉了的这个办理环节里头的什么婚育证明材料, 在如今这个情况下压根就不用再专门去单独办那一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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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

1. 应该把这个情况放到当地的范围里面进行统一管理。现在居住在那里的乡镇以及街道这些单位, 他们必须要把那些流动人口也给纳进来, 当作本单位或者本社区内部计划生育管理的一份子来对待。绝对不可以说因为他们的户籍不在当地, 就找借口把人家排斥在外。

2. 信息需要登记, 还需要进行通报。现居住地要同户籍所在地建一个信息通报的机制。流动人口的结婚生孩子这些情况的信息, 应当以现居住地登记的记录作为依据来认定。

3. 在单位这一层面所对应的职责事项之中, 属于机关、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组织这样的范畴里的机构, 应当根据自己在内部所承担的特定工作职责范围, 来做好关于本单位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事情, 并且还需要积极配合那些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 将有关的管理措施真正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4. 关于服务措施的地方化问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具体实施举措, 是由那些现居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来确定实施细则内容的。

0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免费项目)

相关条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指出, 对于流动来的人员, 他们在目前居住的那个地方, 会享受到和那些户口在当地的居民一模一样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举措, 这些举措的主要内容, 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免费地发放避孕药具, 现居住地在县级这一级层次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要给流动人口这个群体, 无偿地、免费地供给避孕用的药品以及相应的用具。

这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技术服务, 里头包含着合乎规定的那些做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什么放上或者是取下的宫内节育器啦, 还有那给男的结扎或者给女的结扎的输精管、输卵管方面的手术都在这里面, 同时还包括了在手术这个过程中以及手术完成之后的那些基础级别的医疗方面的服务。

关于生殖健康方面的检查和提供咨询意见这件事, 它已经被纳入了当地的属于基本的那种公共卫生服务的这种项目里面去进行, 这样的话就能够做到免费提供给民众相关的身体检查服务, 以及相关的健康状况的咨询服务, 让人能直接明白。

宣传教育与培训这一块儿, 现在的居住地应当把流动人口统统都给算进去, 然后让流动人口进入到了当地的关于计划生育的宣传范围里面, 教育范围里面以及培训范围里面去。

上述免费服务项目,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之间, 不能重复收取费用。

06.工作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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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费保障这一块, 得说清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一层级, 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这个事情, 纳入本级的财政预算里面去。然后, 要通过这个方式, 给这项工作提供应有的保障。

2. 关于人员的配备问题, 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这边, 是需要配置相关人员来负责流动的这一块人口的计划生育事务方面的管理工作的, 而且这上面说的人员呢, 既可以是有专门职位的专职人员, 也可以是兼职的人员, 总之是要有专人负责这一块事儿。

3. 信息系统需要被建立起来。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系统。 这样信息才能够进行动态的管理。

4.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这项工作加进当地政府的计划里去是必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得拿出行动, 要把这些内容写进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中。同时, 也必须把它放进去年度工作计划里面去。这是一项需要纳入整体发展规划的任务安排。

07.法律责任

针对流动人口这个问题方面, 如果违反了条例里的规定的话, 就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里面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来进行处理, 这个部门会给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同时下令要求其在必定限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和纠正, 倘若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状况的话, 那么就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原本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款, 目前已经因为上位法律内容的改变而已全部失效了。

对于相关工作人员这一群体的情况来说, 如果当前居住地方的计划生育行政机构里的工作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职责、超越权限胡乱使用权力或者为了私利而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就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他们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旦这些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 那么就应当继续依照法律程序去追究他们所需要承担的刑事方面责任。

针对侵害权利行为给予补偿的问题, 流动人口在对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明确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赞成或不满的这种情形下, 是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去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或者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一点是确定的。

08.与最新生育政策的衔接要点(截至2025年)

原条例条款方向 现行政策状态
限制生育数量 已全面放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实施三孩及以上生育政策(2021年)
征收社会抚养费 2021年8月20日起取消,不再征收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各地逐步调整,多数地区仍保留一次性奖励
免费技术服务与药具 继续有效,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现居住地管理原则 继续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已融入"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给大家一点实际操作层面的建议: 如果目前涉及到要办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这一项事务, 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育儿补贴, 又或者是想要去享受那些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而且并不收费的话, 那么具体的流程和标准, 应当以现在居住地所在的那个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那边所公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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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到的是, 过去那个管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 现在其管理职能已经被合并到现部门的范畴里去了、不再单独存在了。基于上述这种变动情况, 之前那部分旧有的条例里面所提及的、对于公民生育行为加以限制的条款内容,从现在开始就不再予以执行了。

09.高频问题速答

Q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能否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相同的免费计生服务?

A: 可以的, 因为相关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说是要遵循同等原则的意思, 所以不能因为户籍不同而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

Q2:流动人口是否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开具证明才能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原条例的框架里面, 曾经是需要大家这么做的那个要求存在过。不过在2021年之后, 全国的生育登记制度进行了简化工作。多数地区都已经实现了在现居住地就可以一站式办理业务的情况。具体的办事细节和规定, 需要大家去参考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官方公告为准。

Q3:用人单位能否因流动人口未办理计划生育手续而扣减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

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 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是不可以同户籍、就业或者住房这类事项进行挂钩的, 属于明确禁止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 严禁设立具有歧视性质的相关条件。

Q4:原条例中"法律责任"章节的处罚条款现在是否还适用?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条款, 现在已经失效了。如果有些规定涉及到侵犯流动人口的利益, 比如拒绝提供免费服务之类的, 或者是违规收费的情况, 这些规定还是可以拿去进行行政监督检查、也可以用来去进行投诉的, 依旧具有作为依据的功效。

用户可以通过中国政府网站www.gov.cn查阅法规原文, 具体可以在其网站里的行政法规栏目中检索到国务院令第555号的完整全文内容, 此外, 各省制定的实施细则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公布工作, 大家可以去当地政府的官方网站里查找政府信息公开板块来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