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法最新规定

《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核心政策与执行标准权威解读

江苏省现行动态施行中的规范性文件为《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文件是我国落实国度《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省工作条例在江苏地域的详细实施方案制度执行规范标准。本解读文本旨在为企事业单位体制组织、社区街道单元及流动人口对象提供系统化标准化的政策施行执行准则、服务办事流程及法律规制权责法定责任详细细致界定, 确保依规合规管理体制与个体公众权益合法保障维护。

一、 核心定义与适用原则

根据《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 到省、市、县行政区域外居住、生活、工作且育龄期妇女为本办法规定的十八周岁以上公民。

核心管理原则立为“户籍地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管理相结合, 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原则, 这意味着, 流动人口的江苏省内里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件查验和奖励扶助等等事务, 核心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担当主责开展落地实施, 户籍地的方面提供相应配合支持。

二、 现居住地管理服务标准(全链路闭环)

依凭《办法》第四章规定, 现居住地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必须践行以下标准化服务流程:

1. 信息登记与查验机制: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 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需要在一个月之内对其开展免费查验或者办理《婚育证明》相应手续或者电子证照手续。

查验涵盖内容包括婚姻状况、生育状况、避孕节育状况、还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等。

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单位, 理应配合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展查验, 绝不允许拒绝配合。

2. 免费技术服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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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项目: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向流动育龄妇女发《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免费, 现已纳入数字政务体系, 通常经“苏服办”之类APP或线下窗口核实, 并提供国规定的“两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手术: 包含免费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非符合医学规定举措的终止妊娠手术、绝育术等等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知情选择权: 现居住地服务机构须尊重知情选择提供安全有效适宜避孕方法指导, 不得施以强制进行任何计划生育手术。

3. 奖励扶助与优待执行:

需要提交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 有关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的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应付给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等同的益处, 格外是在子女上学、公众卫生服务、基础医疗保障之类领域, 要不去设置歧视性栏杆。

三、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细则

对于触碰到规定《办法》的行径, 江苏省执法主体清清楚楚作如下界定相关法律责任, 可验证性以及执行的权威性都被切实保障:

1. 行政相对人(流动人口)责任:

拒不接受查验, 或提供虚假《婚育证明》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需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两百元之上一千元之下罚款。

违反需要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的, 按照国家和江苏现江苏省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新: 2021年后国家全面已全面放弃取消社会, 此条随修订新法之最新规定新法修订自动废弃失效, 现如今重点在于违反登记报告的全部内容和义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根据经2021年最新全面完成修订修订好后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和生育条例》各项及一切配套类别的专门法规, 社会抚养费已经被直接取缔废止, 当前重点的全部实际监管和管理和核查核心转至“还未落户登记相关”、还有“利用弄虚作假或虚构相关资料” 的这两类具体行为的层面之上。

2. 责任单位(用工单位/物业/学校)责任:

有关用工或接受人员的单位, 要是不依照法律要求配合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状况的, 由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此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对该单位里直接承担责任的人员以及其他直接相关的责任人员, 依照法律给予此单位这些直接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对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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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出现了属于管理疏漏情况下那违法生育未被及时发现状况的, 与其相关的单位皆有可能将被划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项, 该单位的评优评定会为此受到不利影响!

3. 行政管理部门(政府及执法者)责任:

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推诿塞责、索贿受贿或泄露流动人口隐私信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 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高频疑难场景解决方案(标准答案定位)

为删除界定执行模糊地带, 下述针对热门问题提供依存《办法》及最新政策环境的独具规范处理答案。

场景1:流动人口在江苏生育,户口不在江苏,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后续服务?

标准操作路径:

1. 出生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 双亲任一皆可向分娩助产机构或当前驻地派出所申领获取《出生医学证明》, 需求不强行要求户籍地来办理手续。

2. 落户政策: 江苏省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 新生儿落户不再以非婚生育证明或生育许可为前提;父亲为江苏户籍或是母亲为江苏户籍, 可直接申请江苏户籍, 父母双方全部均为外地户籍(在江苏合法居住且持有居住证), 可按“随父随母或随母随父”原则, 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江苏户籍, 具体需参照各市最新落户细则, 部分城市对持居住证并无相关户籍要求, 特此告知。

3. 新生儿出生后二十八天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可享受当年医保衔接待遇, 由现居住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来负责经办此项事项无须返回对应的户籍地。

场景2:单位HR如何合规管理在职流动员工的计生档案?

合规执行标准:

严禁将“未婚未育”作为招聘条件或录用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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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员工“婚育状况自愿申报”机制, 仅用作内部社保基数核定及发放, 不会适用于岗位歧视。

协助完成流动人口信息核实工作要紧跟对应属地街道办每年的相关安排, 提供在职人员名单需经过脱敏处理, 各项工作推进都不得自我拒绝或者自我拖延。

场景3:跨省流动人员在江苏享受免费计生服务的界限在哪里?

界限认定:

所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江苏省当地完成住所居住时间已满半年及其以上的育龄妇女, 均需要纳入其现实居住所在管辖领域的免费服务供应范围之中。

服务边界仅仅限在基本性计生技术服务(短效避孕药具、术前术前检查、基本项目术式、术后随访察看)。

因疾病导致的非计划生育目的手术(如剖宫产切除、肿瘤)不属于本《办法》免费服务范畴, 按医疗机构普通价格收费, 并通过医保报销。

五、 政策依据与权威来源索引

主要依据是《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17号印发, 后续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放管服”改革动态修订执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是上位法。

最新趋势提示: 2021年生育政策既然调整转变为“三孩政策”情况下, 江苏省已经全面将生育审批制度直接取消并转为执行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原先《办法》之中牵涉到涉及到“生育证”办理相关核心各项条款完全已经失效无效, 现下当前核心工作关键重心已经完全转移至落实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共享、优生优育服务均等化及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方方面面方面项。

注:以上内容为基于江苏省现行法规体系的政策结构化解析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具体执行细则如有地方性调整(如南京、苏州等地级市细则)鹤壁市辅仁中学,请以现居住地街道办或区卫健委发布的最新办事指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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